醫德醫風獎懲規定
發布作者:市立三院 發布時間:2019-12-23
為加強醫院醫德醫風建設,規范醫院工作人員的行為,牢固樹立“以病人為中心”的服務意識,改善和提高服務質量,結合醫院實際,制訂本規定。
1.獎勵。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核實,給予相應的獎勵。
1.1收到患者及家屬表揚信的科室或個人,每封獎勵10元。
1.2收到患者及家屬錦旗的科室或個人,每面獎勵30元。
1.3在醫德醫風方面被上級部門及新聞媒體表揚的科室或個人,除在全院給予通報表揚外,每次給予獎勵200元。
1.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,見義勇為,為維護醫院形象和治安中有顯著成績者給予全院通報表揚,獎勵當事人500元。
以上獎勵以行風辦登記為準,被上級部門及新聞媒體表揚的以表揚文件或相關資料為依據。
2.處罰。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。
2.1工作中因服務態度差,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及醫院規章制度、規范要求等引發投訴,經查屬實,被投訴到醫院的,每起處以200元經濟處罰;投訴到市衛健委等上級部門,每起處以300元經濟處罰。不能落實到個人的,落實到相關責任科室。
2.2年度內兩次及以上被有效投訴的,在前一次的基礎上給予加倍處罰。
2.3工作中出現搞不團結,拉幫結派,科室之間不配合,在病人面前貶低同行,損人利己,嫉賢妒能,吵嘴打架(包括與同事、患者之間吵嘴打架)等情況,發現一次,給予當事人300元經濟處罰。
2.4凡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輿論指責或各級政府、部門點名批評等有損醫院聲譽、破壞醫院形象的行為舉止,經查屬實,給予當事人500元經濟處罰,不能落實到個人給予科室1000元經濟處罰。
2.5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,違規收受“紅包”、回扣,非法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等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“九不準”要求的,除退回所收款項外,還處以當事人收受款項數額10倍的經濟處罰。達到立案標準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2.6年度內凡受到經濟處罰的,取消本年度評先選優資格。
2.7其他失職失責、濫用職權、以權謀私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經濟處罰,由黨委會研究決定。
3.除了給予經濟處罰外,還要根據大形勢、事件的影響程度、經濟損失大小、當事人的認錯態度、改正表現等,由醫院黨委結合其日常表現情況綜合研判,給予批評教育、通報批評、誡勉談話、取消職稱晉升、降低聘用等級、組織處理、黨紀政務處分、解聘或辭退等。
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,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按本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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